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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兩人間要有性交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此部份通常不採證針孔攝影證據,不過近幾年有許多案例中,法官都有採用攝影的證據,打破以往毒樹毒果理論】,加上抓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最好加上最後的精液衛生紙等搜證,總之證物要齊全,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交就可以了。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在床並非重點,所謂抓姦目的就是要證明兩人間有通姦的行為。通姦罪成立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到什麼程度,最高法院曾說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加上蒐證到遺留物衛生紙等上的DNA鑑定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徵信社抓姦流程
一、蒐證:
在懷疑另外一半有外遇時,最好不要打草驚蛇,而讓對方察覺。而蒐證主要目的是確定伴侶是否背叛你,並確定第三者的身份,並查明外遇雙方是否確有性行為的發生。
二、確定做愛周期與地點:
抓姦不容有任何失誤,切記掌握外遇男女在民宅、賓館、車床族等不同做愛的地點習性,才能有效布局進行抓姦。
三、抓姦當天的準備工作:
突擊通姦地點時,首先要到當地管轄派出所報案,在現場破門而入的過程都必須有員警陪同,進入現場後要蒐集現場的衛生紙、精液、毛髮、男女內衣褲等,而且所有過程都需要錄音、錄影存證,凸顯程序的合法正當性。
四、司法程序:
外遇兩人與合法配偶三方,到警局作筆錄的流程,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徵信社會指派律師陪同您,幫你解決協調包括:孩子監護權、夫妻雙方是否協議離婚,贍養費如何給?給多少?以及在民法上,對外遇男女要求精神上或名義上的賠償等問題,以確保合法配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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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錯誤觀念及法律刑責

家庭暴力錯誤觀念及法律刑責

家暴的施暴者有什麼法律刑責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而老人虐待或兒童虐待也時有所聞。

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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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

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

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它們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依照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的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

不論是民事上的救濟或刑事上的追訴均由司法機關受理訴訟後,依法裁判,若不服司法機關之判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所以,有人抄了您的心血,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不要猶豫,要勇於依法主張權利,這樣,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才可以在我們的社會落實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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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辦理徵信

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辦理徵信,判罰二萬。
金管會9日依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核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違反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貳萬元。該會表示,受理企業法人申貸案件,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逕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該企業之負責人及保證人信用紀錄資料,核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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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的事實

強暴過程中,被害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意識,一種是有意識,也就是被害人神智清醒,但被害人往往受制於名譽威脅,如不從就告訴你父母親、工作伙伴,生命威脅,職權威脅,而任憑擺佈。其次,被害人也可能因驚嚇過度或危機處理能力薄弱,而腦筋一片空白不知如何處理應變,終至成為被害者。在上述狀況中,被害人均可能沒有反抗或激烈的反抗行動。

在傳統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場所與時間均有極嚴格的限制,但是隨這社會的轉型,男女性別角色應隨著時代的調整而有所改變。女性應該擁有穿衣服、出入時間、場所的自由選擇權,任何人不能因為她不幸遇害就責難或質疑她身而為人的自由選擇權。

事實上,加害者才是強暴犯罪的徵結所在,會去性侵害的加害者多半與其從小受挫與被虐的經驗有關,為了宣洩加害者內心的憤怒、焦慮、無助,才找無辜的受害者,而非受害者本身有問題,才成為被害者,因此真正應被譴責的應是加害人而非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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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的定義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證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音也可以,被告間的往來文書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拍到兩個人蓋棉被沒穿衣服也可以拉,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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