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錯誤觀念及法律刑責

家暴的施暴者有什麼法律刑責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而老人虐待或兒童虐待也時有所聞。

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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